一些行政案件反复纠缠于是否符合起诉、立案条件,经过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有的甚至发回重审,几年甚至十几年仍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程序已结但讼争未解,严重影响了群众的获得感。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这一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我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常态化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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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法结”化“心结”
促进案结事了
“感谢市检察院的努力,他们做了大量工作,推动政府部门出台解决方案。”日前,蒙城县王集乡村民桂某某专门向亳州市检察院打电话,向办案干警表示感谢。
桂某某因承包地被分包给他人,认为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相继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但均被法院驳回。后桂某某申诉、信访长达8年。桂某某向亳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调查认为,从法律角度讲,桂某某无法举证其就案涉地块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地块享有其他权利,因此其申请监督的各项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考虑到当事人系退役军人且家庭因病致穷,亳州市检察院多次到当地政府和村委会走访、协调,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揽子”化解方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亳州市检察院还建议当地政府依法为桂某某发放退役军人优抚补助和相关困难补助,解决其生活上的困难。
如何让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迎来“峰回路转”?自2021年起,我省检察机关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常态化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平台,以护航民生民利“5+N”等专项活动为牵引,主动将行政检察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司法专业判断方面的优势,根据案件实际应邀介入处于行政复议环节、诉前和诉中环节及执行环节的案件,将检察化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纠纷化解机制有效衔接,化解“潜在之诉”“过期之诉”“遗落之诉”共391件,减轻了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检察人员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要解‘法结’,又要化当事人‘心结’。”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表示,在监督办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借助行政机关及地方调解组织的化解资源和能力,搭建人民群众与涉案行政机关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平台和通道,形成工作合力,实现行政争议“一站式”协同解决。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化解行政争议1082件,同比上升150%,化解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一案”到“类案”
源头减少争议
芜湖市民程女士拿着某蛋糕店的储值卡去使用时,发现原本应该是700元的储值卡,账面上却只有600元。程女士要求商家退换这张储值卡,却遭到拒绝。商家给出的解释是因为门店更换系统,程女士的储值卡无法查询之前的消费数据,且储值卡的背面明确写着“不退换”“不退还”条款。
与商家反复沟通未果后,程女士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行政执法部门对案涉企业进行了警告处罚。程女士不服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未能得到支持,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后,程女士的诉求均未得到支持。原本只是简单的消费者投诉,结果却演变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争议。去年,程女士向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为了促进该行政争议的化解,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促成申请人与涉案企业达成民事和解等,一揽子实质性解决涉案行政争议。针对涉案食品公司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经营行为,建议涉案企业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合法合规经营。目前,涉案食品公司已完成储值卡违法整改,并进一步规范了相关经营制度。
我省检察机关摒弃就案办案思维,将实质性化解工作主动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案件所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调查核实,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为实现以监督促进行政争议解决,我省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活动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及时监督、纠正错误裁判,促使行政争议在法治轨道上化解。对于法院裁判没有问题但行政行为不当,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则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促其依法履职,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据统计,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64件。
以“我管”促“都管”
形成治理合力
“困扰我多年的离婚问题,总算在检察院的帮助下解决了,太感谢了。”日前,李某某将一面锦旗送到了桐城市检察院,并向检察官展示了自己刚拿到的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
李某某与妻子陈某某系在新疆务工期间认识的,2004年登记结婚,6年后,陈某某离家出走。虽然四处寻找,但都没有结果。由于妻子离家出走前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李某某在生活中遇到了很多麻烦。
为此,李某某曾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调查得知,陈某某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因被告身份不明确,法院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又到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因其提交的证据不充分而被拒绝。去年4月,李某某来到桐城市检察院反映自己的难题。
检察官经调查得知,陈某某原籍云南,迁至四川后又迁至新疆。虽无法联系到陈某某,但足以证明陈某某系使用自己的照片及他人的身份信息与李某某登记结婚。为充分听取意见,桐城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受邀参与听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李某某与陈某某的婚姻登记,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桐城市检察院遂向桐城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撤销李某某与陈某某的婚姻登记。
桐城市民政局也作出撤销李某某与陈某某婚姻登记的决定。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桐城市检察院鉴于李某某多年独自抚养孩子,家庭生活困难,决定给予李某某司法救助1万元。
“我省检察机关在监督办案中,以‘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都管’,合力化解行政争议。”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表示,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检察机关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作为“监督权力”“保护权利”的结合点和落脚点,将末端监督向前端治理延伸,得到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的支持与“加盟”。
为常态化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去年以来,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联合开展“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婚姻登记行为专项清理和打击行动”,与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开展“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领域行政争议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土地执法领域非诉执行专项监督”等多个专项活动。这些专项活动均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作为一项核心任务和必经程序,创造性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常态化开展+专项推进”工作模式,实施“调查核实─组织听证─监督促和─多元化解”工作路线图,上下一体联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促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力求把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融入检察监督和矛盾化解的全过程、各环节。